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 则

第一条  本会的名称:四川省密码行业协会,英文名称为Sichuan Cryptography Industry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为:SCHCIA。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
第二条  本会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成立,是本地区从事密码相关技术与产品研究、生产、销售、服务检测、认证、宣传、教育、应用等活动,具有行业与领域代表性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 本会的宗旨是: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;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、社会性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》、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开展相关工作,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;发挥行业优势,组织开展学术交流、政策研究、公共服务等活动,加强学术和行业自律,为会员搭好业务交流、信息沟通等平台,实现资源共享,维护行业利益,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,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第四条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 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密码管理局。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 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
第二章 党建工作

第七条 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、四川省民政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开展党建工作。

第八条  本会党组织应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,引领正确政治方向,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,热忱服务职工群众,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,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涉外活动开展等提出意见,引导和监督本会遵守法律法规,依法经营、照章纳税,自觉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。

第九条  本会党组织书记参加(列席)理事会有关会议。非党员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。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。

第三章 业务范围

第十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宣传贯彻国家密码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、方针、政策等,面向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在校学生及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,宣讲密码政策和科普知识,引导树立密码安全意识;

(二)面向会员组织专业培训,组织开展本会会员之间,本会与其他行业学会及协会、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,组织行业性的技术研讨会、学术交流会、成果推介会等会议活动,推动密码在信息领域新技术、新业态、新模式中的应用,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品推广,提升密码产业创新和融合应用能力;

(三)加强与中国密码学会和密码领域其他社会行业组织的对接沟通,承接相关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,搭建密码领域“产学研用测”各方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,促进会员单位与用户单位、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,推动市场资源有效利用和互惠互利,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申报课题、办理资质、争取政策性奖补和支撑项目,促进全省密码产业发展;

(四)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助会员处理各种业务和经济纠纷,开展诚信经营和服务评优活动,加强行业自律建设,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;

(五)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定期收集、统计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,运营维护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,组织编印协会内部交流刊物和简报,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密码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;

(六)在业务主管单位授权范围内,协助管理部门开展技术复核、专家评审、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;组织制定密码相关团体标准,参与制定与密码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;

(七)开展协会章程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委托的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一条 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

第四章 会  员

第十二条 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,会员类别为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理事单位、监事单位、普通会员单位和顾问单位。

第十三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可申请副会长单位、理事单位、普通会员单位和顾问单位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在密码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会员证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材料;

(七)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八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九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1年以上的;

(二)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1年以上的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。

第二十条  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六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。

第五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二十二条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主要职能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;

(七)决定终止事宜和本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三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名称变更、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  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理事会召集。会员认为有必要,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会员大会。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,会员大会可以提前举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,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,并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在本会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,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。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。现届理事会可以推荐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。

第二十七条   理事会的职能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拟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会员(监事会)以及社会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 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九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

第三节  负责人

第三十条  本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和行政法规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八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秘书长除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外,也可以通过聘任产生。聘任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。秘书长为聘任的,年龄不超过65周岁,任期不受限制,不具备理事资格,不参与理事会表决,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在其他社会组织兼任负责人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四条  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理事长行驶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和本会其他重要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本会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六条  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组织实施本会重大活动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七条 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新选任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的选举结果和负责人发生变动的情况,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要求时限内报告并备案。

第四节  监事会

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三十九条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业务主管单位指派。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条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一条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二条 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三条  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章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五条   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分支机构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以“联络处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四十六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四十七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九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本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,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:

1.会长单位:30000元/年;

2.副会长单位:15000元/年;

3.理事单位、监事单位:5000元/年;

4.普通会员单位:2000元/年。

邀请加入本会的顾问单位免交会费;由业务主管单位指派的监事单位免交会费;因特殊情况,由会员单位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可以免交会费。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条  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十一条 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四条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五条 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五十六条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五十七条 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未经会员大会批准,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,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,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。

本会的证书、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,应妥善保管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。

第五十八条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,其工资、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,参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执行。

第八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

第五十九条  对本会章程进行修订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六十条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一条 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六十二条 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三条 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四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十章 附  则

第六十五条  本章程经2025年3月31日第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六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六十七条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